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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2024-06-24 19:03:40 来源 : 互联网 围观 :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设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登记事项,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国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提交的公证文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执业律师开出。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类文字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中文译文。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除《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始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在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其网站和其他适当媒体上及时公布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上述状况和政策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时,提单台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提单台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申明。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海运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班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班会不按规定报备的,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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